【轉知科技部規範修正】科技部於106年11月13日科部誠字第1060079934號函修正「科技部對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」第九點
轉知修正之條文如下,全文請至研發處學術倫理專區參閱。
9.共同作者列名原則及責任:共同作者應為對論文有相當程度的實質學術貢獻(如構思設計、數據收集及處理、數據分析及解釋、論文撰寫)始得列名。基於榮辱與共的原則,共同作者在合理範圍內應對論文內容負責,共同作者一旦在論文中列名,即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責,以下為原則性提示,惟共同作者列名應依其個案情形、領域特性及投稿期刊要求而有差異:
(1)共通原則:共同作者之列名原則、排列順序、責任歸屬等應依研究人員所屬專長領域之規範或學術慣例為準。
(2)列名原則及責任歸屬:
A.必須參與研究或對論文有實質貢獻:
a.主題構思、理論推導、實驗設計(或執行),或資料蒐集分析與詮釋;
b.論文撰寫,或修改論文之重要內容;
c.同意論文的最終版本(需審閱論文初稿);
d.同意研究中的所有論點,確保研究資料之正確性或完整性。
B.共同作者應具體敘明自身貢獻,並同意排列順序後始得列名。
C.排列順序:依貢獻度,或依約定。
D.責任歸屬:列名作者均應負相應責任,
a.第一作者(含共同第一作者)及通訊作者(含共同通訊作者)為主要貢獻者,應負全責(或相應責任);
b.共同作者須對其所貢獻之部分負相應責任。
(3)列致謝欄(acknowledge):其他貢獻人員,如提供技術諮詢、技術操作人員、模擬平台、資料庫等。
(4)不當列名:包括受贈作者(gift author)、榮譽作者(honorary author)、掛名作者(guest author)、聲望作者(prestige author)、影子作者(ghost author)、強迫掛名(coercion authorship)、相互掛名(mutual support authorship),或僅提供研究經費、僅編修或校對論文、或為一般事務管理或行政支援人員等。